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再字第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2 月 11 日
- 當事人甲○○、保鑫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再字第66號再 審 原告 甲○○ 再 審 原告 保鑫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再 審 原告 全毅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再 審 原告 元創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再 審 原告 合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97年度訴字第6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1,877,130元,應徵裁判費29,418元,未據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1 日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艿菁 法 官 周舒雁 法 官 陳姿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4 日書記官 黃慶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