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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再易字第3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02 日

法官鄭雅萍蘇芹英徐福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再易字第34號

再審原告
環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台北市興安國民住宅社區北區管理委員會

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本院97年度建上

易字第34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再審裁判費新台幣叁仟壹佰伍拾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再審之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原告不服本院97年度建上易字第34號確定判決,提起本件再審之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3,150元,尚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限再審原告限期內補正,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  日

審判長法 官 鄭雅萍

               法 官 蘇芹英

               法 官 徐福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黃瑞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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