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再易字第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14 日
- 當事人甲○○○○○○ ○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再易字第71號再審原告 甲○○○○○○ ○ Ja BS 法定代理人 丙○○ 再審被告 建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建碁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經核訴訟標的價額799,047元(新台幣,下同),應徵裁判費13,05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 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4 日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藍文祥 法 官 張競文 法 官 陳麗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5 日書記官 顧倪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