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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再易字第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14 日
  • 法官
    藍文祥張競文陳麗芬
  • 法定代理人
    丙○○、乙○○

  • 上訴人
    甲○○○○○○ ○
  • 被上訴人
    建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異議之訴事件,經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再易字第71號再審原告  甲○○○○○○ ○ Ja BS 法定代理人 丙○○ 再審被告  建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建碁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經核訴訟標的價額799,047元(新台幣,下同),應徵裁判費13,05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 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4  日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藍文祥 法 官 張競文 法 官 陳麗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5  日書記官 顧倪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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