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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勞上字第28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林金村湯美玉王麗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上字第28號

上訴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許美麗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彩又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淑美律師
上訴人
建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謝天仁律師

      吳佩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9年4月8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1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勞工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9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金村

               法 官 湯美玉

               法 官 王麗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余姿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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