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勞上字第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3 月 09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上字第28號上 訴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許美麗律師 王彩又律師 張淑美律師 上 訴 人 建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謝天仁律師 吳佩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9年4月8日上午9時10分在本 院第1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9 日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金村 法 官 湯美玉 法 官 王麗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9 日書記官 余姿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