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勞上字第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2 月 09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上字第49號上 訴 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朱瑞陽律師 蔡文玲律師 上 訴 人 群欣塑膠軟管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乙○○ 上 訴 人 甲○○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周建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於民國99年2月23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再開言詞辯論,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9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錦美 法 官 陳博享 法 官 黃雯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9 日書記官 秦慧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