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勞上字第49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上字第49號
- 上訴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朱瑞陽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蔡文玲律師
- 上訴人
- 群欣塑膠軟管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 上訴人
- 甲○○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周建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於民國99年2月23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上字第49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於民國99年2月23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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