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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勞上易字第139號

給付資遣費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陳駿璧李媛媛陳邦豪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上易字第139號

上訴人
即附帶被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傳中律師
複代理人
楊華興律師
複代理人
高亘瑩律師
被上訴人
即附帶上訴人
榮陞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羅美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9年5月18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1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勞工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5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駿璧

              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陳邦豪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李佳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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