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勞再字第3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再字第3號
- 聲請人
- 即
- 再審被告
- 新海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陳金泉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葛百鈴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瑞敏律師
- 相對人
- 即
- 再審原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劉志鵬律師
陳文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再審被告新海瓦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守貞」之記載,應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上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依聲請人之聲請,均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
勞工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