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勞再易字第8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再易字第8號
- 再審原告
- 聯民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再審原告與相對人乙○○間,因給付退休金事件,對於中華民國
98年7月8日本院98年度勞上易字第36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以下同)515,100元,應徵裁判費8,4
3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 1項但書
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 7日以內,如數補繳
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
,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