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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家上字第253號

給付扶養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02 日

法官王聖惠邱瑞祥呂淑玲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上字第253號

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羅興章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間因給付扶養費等事件,上訴人不服

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1,699, 800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26,745元,上訴人僅繳納19

,617元,尚不足7,1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

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聖惠

              法 官 邱瑞祥

              法 官 呂淑玲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明祖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家上字第253號於民國 99 年 03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扶養費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