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家上字第253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上字第253號
- 上訴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羅興章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間因給付扶養費等事件,上訴人不服
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1,699, 800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26,745元,上訴人僅繳納19
,617元,尚不足7,1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
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