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建上字第1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4 月 15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上字第121號上 訴 人 日商鐵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訴訟代理人 丙○○ 上 訴 人 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上 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熊克竝律師 被 上訴 人 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景熙焱律師 被 上訴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癸○○ 己○○ 被 上訴 人 遠鴻電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江孟貞律師 孫煜輝律師 被 上訴 人 台灣國際纜網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庚○○ 被 上訴 人 合機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訴訟代理人 徐士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5 日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三源 法 官 呂太郎 法 官 魏麗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5 日書記官 廖月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