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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建上字第12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鄭三源呂太郎魏麗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上字第121號

上訴人
日商鐵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訴訟代理人
丙○○
上訴人
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熊克竝律師
被上訴人
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景熙焱律師
被上訴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癸○○
訴訟代理人
己○○
被上訴人
遠鴻電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江孟貞律師
訴訟代理人
孫煜輝律師
被上訴人
台灣國際纜網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庚○○
被上訴人
合機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訴訟代理人
徐士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七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5  日

            審判長法 官 鄭三源

               法 官 呂太郎

               法 官 魏麗娟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月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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