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建上字第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追加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7 月 06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上字第48號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五龍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林連財即連豐水電工程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鴻杰律師 林綉君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張仁興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宜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追加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9年7月26日上午11時 在本院第1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金村 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王麗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6 日書記官 余姿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