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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建上字第5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魏麗娟黃明發李媛媛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上字第56號

上訴人
六昱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秋華
訴訟代理人
曾壬盈
被上訴人
新安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瑞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31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第一項關於「新台幣叁拾萬玖仟壹佰零叁元部分」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台幣叁拾萬玖仟壹佰零叁元本息部分」。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九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李媛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佳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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