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建上字第56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上字第56號
- 上訴人
- 六昱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秋華
- 訴訟代理人
- 曾壬盈
- 被上訴人
- 新安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瑞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31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第一項關於「新台幣叁拾萬玖仟壹佰零叁元部分」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台幣叁拾萬玖仟壹佰零叁元本息部分」。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九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