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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建上字第5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林敬修張靜女吳青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上字第59號

上訴人
榮重鋼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瑞真律師
複代理人
何盈蓁律師
被上訴人
世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謝佳伯律師
複代理人
陳澤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六日下午三時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7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敬修

               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吳青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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