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建上字第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7 月 26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上字第70號上 訴 人 巨展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峰富律師 施汎泉律師 黃博駿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麗真律師 被 上訴 人 漢唐集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羅瑩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9年8 月25日下午3 時50分在本院第1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6 日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恩山 法 官 郭松濤 法 官 陳雅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6 日書記官 葉國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