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建上易字第35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上易字第35號
- 上訴人
- 威剛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
- 華福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威剛實業有限公司對於中華民國98年9月10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3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本件上訴人威剛實業有限公司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原第一審法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98年10月14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本文,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