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建上易字第50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上易字第50號
上訴人即 展暘有限公司
附帶被上訴人
- 法定代理人
- 鄒行逵
- 訴訟代理人
- 張立業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輝豪律師
- 複代理人
- 王世豪律師
- 複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複代理人
- 附帶上訴人 溫鳳珍
- 訴訟代理人
- 蔡良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裝修工程款事件,因被上訴人寄發上訴人之民國96年6月6日存證信函內容、及上訴人聲明是否減縮等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9年12月9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