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31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抗字第1498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陳駿璧李媛媛陳邦豪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抗字第1498號

抗告人
上暘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抗告人
丙○○
相對人
臺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8月10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救字第2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廢棄。

准予訴訟救助。

抗告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抗告人於原法院聲請及本院抗告意旨略以:兩造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原應於起訴時繳交第一審裁判費,然因抗告人上暘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單獨1人,下稱上暘公司)營收困頓,公司淨值為負新台幣(下同)28,168,237元,且名下財產均已遭查封拍賣,另抗告人丙○○(單獨1人,下稱丙○○)名下財產除同遭查封拍賣外,投資上暘公司之股金1,500,000元,亦因上暘公司經營鉅額虧損,已化為烏有,至租賃所得僅有106,750元,尚需用以支付本人、失業配偶及2名仍在學女兒開銷,均已無資力繳納訴訟費用,且兩造間買賣尾款之給付期限尚未屆至,抗告人並無給付遲延之情事,本件訴訟顯有勝訴之可能,乃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之規定向原法院聲請訴訟救助,詎原法院竟駁回抗告人之聲請,爰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此項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及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最高法院43年台抗字第152號、18年抗字第260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依抗告人提出上暘公司97年5月間營利事業所得稅申請書,及96年12月31日之資產負債表所載,上暘公司之負債總額為469,403,720元,此有上開資料可憑(原審卷第5至6頁)。

(二)原法院依職權調取抗告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原審卷第11至43頁),上暘公司擁有不動產22筆,價值高達264,108,293元,而丙○○則有不動產6筆及投資1筆,價值亦達237,249,643元,並有租賃所得106,750元等情,惟:

1、上暘公司及丙○○分別所有之上開22筆及5筆(除台北市○○路197巷2號地下室外)不動產,業經原法院民事執行處查封拍賣,並由相對人承買在案,亦有原法院民事執行處98年4月28日士院永95年執如字第4900號函可按(本院卷第8至10頁)。

2、丙○○所有上開台北市○○路197巷2號地下室,雖非屬原法院民事執行處上開函文所載被拍賣之標的,惟該地下室面積僅有7.69平方公尺,現值亦僅有20,133元(原審卷第41頁)。另其投資上暘公司之股金雖有1,500,000元,然上暘公司之負債總額達469,403,720元,業如上述,可知,該項投資應已無價值。

3、又丙○○雖尚有租賃所得106,750元(原審卷第41頁),並為抗告人所不爭執,然依前開之所得數額,每月約僅有8,896元,衡諸一般日常生活之消費水準,該項所得顯低於一般人之每月收入,是以丙○○現存之上開資產及收入,應認其已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況抗告人提起本件分配表異議之訴,應繳納之第一審訴訟費用為829,520元,有原法院98年度補字第76號卷所附之裁定可按(上開補字第76號卷第26頁),又該訴訟亦難認非顯無勝訴之望,則依上開說明,抗告人聲請本件訴訟救助,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從而,原法院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自有未洽。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有理由,爰予以廢棄,並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駿璧

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陳邦豪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佳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抗字第1498號於民國 98 年 09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