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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抗字第185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王聖惠邱瑞祥呂淑玲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抗字第1858號

抗告人
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丙○○等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1日台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38號更正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新台幣一千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原法院裁定意旨略以:原法院98年8月31日所為之96年度重訴字第138號判決(下稱原判決)之正本與原本不符,爰裁定更正如附件所示。

二、抗告意旨略以:本件更正裁定將原判決主文第二項之相對人丙○○應給付抗告人之美金463,120.58元,更正為美金251,617.51元,將主文第三項之相對人乙○○應給付抗告人之新台幣(下同)20,770,272元更正為10,432,047元,足以改變判決結果,已逾誤寫、誤算或顯然錯誤之範圍,該更正裁定並不合法,爰聲明廢棄原更正裁定云云。

三、按「對於更正或駁回更正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但對於判決已合法上訴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3項定有明文。查本件抗告人對於原法院98年8月31日96年度重訴字第138號判決,已提起上訴,現由本院98年度重上字第686號損害賠償事件審理中,是依上開規定,抗告人對於原審更正之裁定,即不得抗告,本件抗告,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8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聖惠

法 官 邱瑞祥

法 官 呂淑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明祖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抗字第1858號於民國 98 年 12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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