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76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假扣押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鄭雅萍詹文馨蘇芹英

抗告人
乙○○
相對人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11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裁全字第5265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廢棄。

相對人在原法院之聲請駁回。

聲請及抗告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所謂假扣押之原因,即債務人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或應在外國為強制執行者,同法第523條亦定有明文。是債權人就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即因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情事,如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財產為不利益處分,將成為無資力之狀態,或將移往遠地、逃匿無蹤、隱匿財產等,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之證據釋明之,必待釋明有所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始得准為假扣押。倘債權人不能釋明假扣押之原因存在,即無就金錢之請求保全強制執行之必要,尚不能因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即認足補釋明之欠缺,而為假扣押。

二、本件相對人於原法院聲請意旨略以:抗告人於民國95年4月19日為訴外人林國柱出具不實之直腸癌診斷明書,致相對人因而給付林國柱保險金新台幣(下同)543萬6,926元,惟該案業經法務部調查局鑑定切除之直腸癌檢體與林國柱本人之DNA不符,並經抗告人於原法院95年度保險字第160號95年9月8日訊問時承認與林國柱共謀詐欺保險金。是以抗告人之詐欺行為致相對人受有損害,應與林國柱負連帶賠償責任,為恐日後對抗告人名下財產無法強制執行,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准將抗告人所有財產在543萬6,926元範圍內予以假扣押,以資保全,固據提出診斷證明書、保險給付收據及磁片匯款總表、言詞辯論筆錄、電子報資料、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為證。惟查上開證據僅足釋明相對人對抗告人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並未能釋明假扣押之原因。嗣相對人雖於本院主張抗告人於原法院98年訴字第73號損害賠償之訴中陳明其受領林國柱給付之報酬60萬元,該款未於查詢抗告人財產時發現,顯見已經抗告人隱匿不知去向,並提出抗告人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資料所得清單、建物及土地登記謄本(見本院卷第11頁至第16頁)以為釋明云云。惟相對人未提出証據釋明抗告人受領60萬元,而其提出之前揭資料,僅足釋明抗告人96年之財產狀況及97年不動產之狀況,無從釋明抗告人有隱匿財產之假扣押原因,揆諸首揭說明,即無就金錢請求保全強制執行之必要。原裁定准其所請,自有未洽。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爰將原裁定廢棄,改判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11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3  日

審判長法 官 鄭雅萍

法 官 詹文馨

法 官 蘇芹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初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裁全字第5265號於民國 98 年 05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假扣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