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破抗字第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破產宣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28 日
  • 法官
    吳謙仁蘇瑞華李瓊蔭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好過影國際有限公司法人因聲請破產宣告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8年7 月10日臺灣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破抗字第28號抗 告 人 好過影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抗告人因聲請破產宣告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8年7 月10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破字第26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原裁定以:抗告人現存剩餘財產新台幣194,500 元,尚不足以組成破產財團以支付管理及分配所生之費用、破產管理人報酬等項,如宣告抗告人破產,徒增破產程序及費用之浪費,復無益於債權人,是本件即乏進行破產程序之實益。乃裁定駁回抗告人破產宣告之聲請。經核無不合。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因經營不善,又遇經濟不景氣,積欠廠商貨款,周轉不靈,致無法繼續經營,抗告人之負債總額已超過總資產甚多,自已符合宣告破產之要件,且有宣告破產之必要。抗告人現有財產均無別除權存在,為普通財產者有194,500 元,且絕對存在,以組成破產財團支付破產程序所生之費用及分配債務。抗告人依法律程序聲請破產,只為了結善後,循法律途徑作一合法之清理債務程序而已,抗告人以後是不可能再有收入及償還債務等語。 三、按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為破產法第57條所明定。又依同法第148 條規定之旨趣,除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破產財團之費用及財團之債務外,尚難認無宣告破產之實益。法院就破產之聲請,應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倘債務人確係毫無財產可構成破產財團,或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破產財團之費用及財團之債務,無從依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時,始得以無宣告破產之實益,裁定駁回聲請。經查: ㈠原法院依職權調查抗告人之債權人及債權債務數額為:⒈理想策略顧問有限公司2,512,740 元,⒉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即SEEDNET數位聯合電信股份有限公司209,100元,⒊天空傳媒股份有限公司50,700元,⒋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1,778,312元,⒌林曉蘭、林泓憲即創異通信工程行15,330 元,⒍勞工保險局50,953元,⒎中央健康保險局35,009元,⒏帥合企業有限公司19,200元,⒐互盛股份有限公司93,800元,以上合計4,565,144 元。又抗告人之資產狀況為:現金即臺灣銀行194,500元支票乙紙。 ㈡因破產程序尚須支付破產管理人報酬,及支付破產財團管理及分配所生之費用,揆諸首揭說明,原裁定以抗告人之資產194,500 元,尚不足組成破產財團以支付管理及分配所生之費用、破產管理人報酬等,遑論清償債務,駁回抗告人破產宣告之聲請,經核於法並無違誤。 四、抗告意旨仍執陳詞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謙仁 法 官 蘇瑞華 法 官 李瓊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王才生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破抗字第2…」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