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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破抗字第5號

核定破產管理人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陳駿璧陳邦豪王麗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破抗字第5號

抗告人
郭嵩山律師
抗告人
黃哲東律師
抗告人
葉大殷律師
抗告人
古嘉諄律師
抗告人
陳錦隆律師
抗告人
劉志鵬律師 (以上6人均係破產人鴻源國際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沈長聲、於勇明之破產管理人)
共同代理人
黃世芳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核定破產管理人報酬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8年2月9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執破字第6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廢棄。

理由

一、抗告人於原法院聲請及本院抗告意旨略以:伊等於民國(下同)84年間經原法院選任為鴻源國際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鴻源公司)、沈長聲及於勇明破產事件之破產管理人,迄97年4月8日向原法院聲請辭卸破產管理人職務,期間已完成:㈠整理資產;㈡重新逐筆核對14萬餘筆之債權;㈢籌辦第2、3次債權人會議;㈣巡迴高雄、花蓮、臺中及臺北辦理出席債權人會議手續;㈤進行各關係公司之清算事務;㈥赴紐約瞭解追索訴訟案之進行情形;㈦制定不動產標售作業辦法;㈧處理債權人異議案件;㈨處理債權繼承案;㈩履勘全案各不動產之現況;於臺北市○○街278號6樓設立破產管理人辦公室;於臺北市○○○路○段123號12樓設立北區債權人服務處;於北區債權人服務處設立閱覽債權人名冊之電腦設備;破產事務相關訴訟之起訴、應訴等;重新核對、審查破產債權,完成審核並將結果陳報法院;擔任9家清算公司之清算人,並處理清算程序之各項事務;對國外破產財團財產繼續執行追索事務;清查破產財團、清算公司財產、處理協商、訴訟或調解之各項事務,使信託登記他人名下之不動產回復登記為破產財團或清算人公司名下,充實破產財團;定期或不定期履勘破產財團及清算公司所有不動產之現狀;破產、清算事務相關之多項訴訟之起訴、應訴或和解之處理;對竊佔破產財團不動產者進行刑事訴追以維護破產財團財產;執行破產財團持有之有價證券之處分作業;對大西洋飲料公司完成訴訟上和解,取回新臺幣(下同)6,756萬6,754元,充實破產財團;執行破產財團及清算公司名下15項不動產標售、買賣事務處理,得款32億2,580萬6,808元;實施3次中間分配,共分配26億5,509萬7,235元,俾破產債權人之債權得獲分配;參加法定定期召開之債權人會議23次,並作成執行業務報告、與債權人溝通、提供書面報告;審查破產債權異議之處理狀況;破產債權繼承及轉讓之處理;處理其他破產事務等工作。伊等為處理完成上開工作,須忍受債權人諸多不理性舉動,且伊等為破產財團取得之資產較前破產管理人為多,以伊等處理破產事務之繁難程度及為破產財團取得資產之價值、貢獻暨任職期間之長短估算,伊等聲請每人報酬為1,000萬元,遠低於原法院選任破產管理人協議會議所作成依破產財團價值最低3%計算之標準。爰依破產法第84條規定,聲請核定伊等報酬各為1,000萬元。

二、經查,原法院前於80年5月8日以80年度破字第3號裁定鴻源公司、沈長聲、於勇明破產,並於84年8 月26日選任抗告人為鴻源公司、沈長聲及於勇明破產事件之破產管理人。嗣抗告人於97年4月8日向原法院聲請辭卸破產管理人職務及核定報酬,經原法院於97年7月7日以94年度執破字第6 號裁定准抗告人辭卸職務,並以抗告人於85年間所領取之勞務報酬2,400 萬元已足作為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為由,駁回抗告人核定報酬之聲請。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經本院97年度破抗字第66號裁定將上開駁回抗告人聲請核定報酬部分廢棄等情,有本院97年度破抗字第66號裁定可稽(見原法院卷第29宗第60頁)。茲因抗告人係聲請核定伊等擔任鴻源公司、沈長聲及於勇明破產事件之破產管理人報酬各1,000萬元,惟原裁定僅核定抗告人自84年間擔任鴻源公司破產管理人迄97年7月辭卸職務止之報酬為每人各600 萬元,而未核定抗告人於上開期間擔任沈長聲及於勇明破產管理人之報酬,致本院無從判斷該核定金額是否適當,已有未合;又原裁定僅稱經斟酌抗告人擔任破產管理人期間之作為及成果,即認定給予抗告人各600 萬元之報酬為適當,而未詳載其核定該金額為適當之依據及標準何在,致本院亦無從判斷該金額是否有抗告人所稱過低之情形,亦有未洽。爰將原裁定廢棄,發回原法院更為適當之處理。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1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駿璧

               法 官 陳邦豪

               法 官 王麗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余姿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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