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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157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劉勝吉連正義滕允潔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57號

聲請人
丁○○
聲請人
乙○○
上列二人共同代理人
吳光陸律師
相對人
丙○○ 住台北市○○街32號

      甲○○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丙○○、甲○○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佰參拾元。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民國88年9月7日87年度重訴字第153號判決,及最高法院89年12月1日89年度台上字第2742號裁定確定,第二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四分之一;餘由聲請人負擔。第三審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有上開裁判可按。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第二審計支出送達郵費新台幣(以下同)518元,相對人應連帶負擔130元(580/4=130)。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6   日

審判長法 官 劉勝吉

法 官 連正義

法 官 滕允潔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黃麗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157號於民國 98 年 05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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