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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460號

停止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鄭三源呂太郎魏麗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460號

聲請人
丙○○
聲請人
興國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
中國聯合運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
立大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聲請人
中國立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聲請人
慶達國際快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
立吉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丁○○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務人提起再審之訴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此觀強制執行第18條第2項規定甚明,故再審之訴倘經裁判駁回確定,法院即不得再准許裁定停止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對本院97年度上字第910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現由本院98年度再字第67號審理中。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規定,聲請准予裁定停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字第66811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云云。惟查聲請人所提起上揭再審之訴,業經本院於99年3月5日以98年度再字第67號判決駁回,且因聲請人就本件再審之訴上訴所得利益並未逾上訴第三審之新臺幣150萬元限額,於本院判決後即告確定。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聲請自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七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2 日

審判長法 官 鄭三源

法 官 呂太郎

法 官 魏麗娟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月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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