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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上字第13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蕭艿菁陳姿岑楊絮雲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上字第135號

上訴人
紅標戶外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依規定繳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經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461萬0114元(見99年3月3日民事釋明狀),第三審應徵裁判費73萬89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8   日

            審判長法 官 蕭艿菁

               法 官 陳姿岑

               法 官 楊絮雲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王秀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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