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上字第1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9 月 07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上字第154號上 訴 人 大眾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麗珍律師 劉雅洳律師 上 訴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律師 複 代理 人 劉淑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8年9月30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 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上訴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提出系爭 3紙取款憑條原本、及大眾旅行社有限公司活期存款印鑑卡(民國92年1月21日啟用)原本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7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鄉誠 法 官 許紋華 法 官 梁玉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7 日書記官 常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