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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上字第1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18 日
  • 法官
    林鄉誠張蘭梁玉芬
  • 法定代理人
    甲○○、乙○○

  • 當事人
    大眾旅行社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上字第154號上 訴 人 大眾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麗珍律師 劉雅洳律師 上 訴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律師 複 代理 人 劉淑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8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鄉誠 法 官 張 蘭 法 官 梁玉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8  日書記官 常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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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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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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