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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上字第157號

給付款項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張劍男翁昭蓉陳靜芬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上字第157號

上訴人
根基旺綠化園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華
訴訟代理人
謝宗欽
訴訟代理人
陳德聰律師
被上訴人
行政院退輔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王成明
訴訟代理人
齊彥良律師
被上訴人
青松綠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山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款項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年7月26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8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劍男

               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陳靜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應瑞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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