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上字第191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上字第191號
- 上訴人
- 紅電醫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苗繼業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吳世敏律師
- 被上訴人
- 懋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胡智忠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宗哲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尤英夫律師
- 被上訴人
- 眾智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上訴人
- 樓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重智字第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由智慧財產法院技術審查官張瑞容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民事第十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