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上字第1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4 月 28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上字第191號上 訴 人 紅電醫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苗繼業律師 吳世敏律師 被上訴人 懋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胡智忠律師 黃宗哲律師 尤英夫律師 被上訴人 眾智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月 23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重智字第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由智慧財產法院技術審查官張瑞容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8 日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聖惠 法 官 呂淑玲 法 官 邱瑞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明祖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