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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上字第19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王聖惠呂淑玲邱瑞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上字第191號

上訴人
紅電醫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苗繼業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世敏律師
被上訴人
懋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胡智忠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宗哲律師
訴訟代理人
尤英夫律師
被上訴人
眾智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重智字第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由智慧財產法院技術審查官張瑞容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民事第十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8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聖惠

               法 官 呂淑玲

               法 官 邱瑞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明祖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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