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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上字第2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08 日
  • 法官
    黃豐澤林麗玲鄭純惠

  • 當事人
    正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淇譽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上字第235號上 訴 人 正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張冀明律師 複 代理 人 顧念妮律師 被 上訴 人 淇譽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翁祖立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芳如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安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履行契約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9年1月27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3法庭 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8   日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豐澤 法 官 林麗玲 法 官 鄭純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9   日書記官 劉麗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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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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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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