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上字第2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2 月 08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上字第235號上 訴 人 正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張冀明律師 複 代理 人 顧念妮律師 被 上訴 人 淇譽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翁祖立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芳如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安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履行契約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9年1月27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3法庭 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8 日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豐澤 法 官 林麗玲 法 官 鄭純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9 日書記官 劉麗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