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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上字第24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林金村湯美玉王麗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上字第249號

上訴人
中華超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永誠律師
被上訴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玉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9年2月1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1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5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金村

               法 官 湯美玉

               法 官 王麗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余姿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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