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上字第3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28 日
  • 法官
    許正順蘇芹英鄭威莉
  • 法定代理人
    葉露

  • 上訴人
    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上字第320號上 訴 人 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露(即接管人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接管小組召集人) 訴訟代理人 鄭建國律師 被上訴人  庚○○ 寅○○ 卯○ 辰○○ 甲○○ 丑○○(即吳忠吉之繼承人) 丙○○(即吳忠吉之繼承人) 丁○○(即吳忠吉之繼承) 乙○○(即吳忠吉之繼承人) 上列4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鳳翺律師 複代理人  簡汶惠律師 被上訴人  癸○○  住臺中縣豐原市○○路46號3樓 法定代理人 子○○  住臺北市○○路○段103巷119弄40號13樓 訴訟代理人 壬○○  住臺中縣豐原市○○路46號3樓 被上訴人  中日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路48號7樓 法定代理人 中日飼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同上 法定代理人 己○○○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林詮勝律師 王雅婷律師 被上訴人  戊○○  住桃園縣桃園市○○路191巷3號 被上訴人  永佳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路48號8樓 驛駿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設同上 上列2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辛○○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報酬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8  日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正順 法 官 蘇芹英 法 官 鄭威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9  日書記官 李垂福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上字第3…」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