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上字第404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上字第404號
- 上訴人
- 日成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世寧
- 被上訴人
- 健益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麗花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4月7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此均為上訴第三審之必要程式,上訴人之上訴程式有欠缺者,經原審法院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上訴人對本院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亦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0年5月12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迄未補正,亦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在卷足憑,揆諸首開說明,本件上訴人之上訴不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