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上字第5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上字第5號
- 上訴人
- 台灣衛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
- 庚○○
- 被上訴人
- 甲○○
- 被上訴人
- 辛○○
- 被上訴人
- 丁○○
- 被上訴人
- 己○○
- 被上訴人
- 丙○○
- 被上訴人
- 戊○○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壬○○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台灣衛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對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3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民國98年12月30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