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上字第5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6 月 20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上字第520號上 訴 人 炬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建新 上 訴 人 林秀娟 吳振吉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複 代理人 周明添律師 林育生律師 姜智逸律師 上 訴 人 台灣賓士資融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台灣戴姆勒克萊斯勒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郝瑞德 上 訴 人 中華賓士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禹策 上 訴 人 台灣賓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禹策 上 列 三人 訴訟代理人 符玉章律師 葉至上律師 複 代理人 柯惇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年7月11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0 日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熙嫣 法 官 曾部倫 法 官 陳玉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3 日書記官 鎖瑞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