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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上字第558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王聖惠呂淑玲謝碧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上字第558號

上訴人
大昇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極限國際有限公司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444,843萬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155,9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復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及第2項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備法定關係之人為訴訟代理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及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並補正委任狀,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9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聖惠

               法 官 呂淑玲

               法 官 謝碧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翠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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