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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上字第56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鄭雅萍徐福晉詹文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上字第566號

上訴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龍
上訴人
門施工處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王聖舜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峻立律師
訴訟代理人
趙相文律師
被上訴人
宏大貨運有限公司即大協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上訴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5月4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上訴人「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龍門施工處」之記載,應更正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龍門施工處」。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5 日

審判長法 官 鄭雅萍

法 官 徐福晉

法 官 詹文馨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洪秋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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