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上字第5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7 月 05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上字第566號上 訴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龍 門施工處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王聖舜律師 林峻立律師 趙相文律師 被上 訴人 宏大貨運有限公司即大協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上 訴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5月4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上訴人「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龍門施工處」之記載,應更正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龍門施工處」。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5 日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鄭雅萍 法 官 徐福晉 法 官 詹文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8 日書記官 洪秋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