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上字第566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上字第566號
- 上訴人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龍
- 上訴人
- 門施工處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王聖舜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峻立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趙相文律師
- 被上訴人
- 宏大貨運有限公司即大協貨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上訴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5月4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上訴人「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龍門施工處」之記載,應更正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龍門施工處」。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