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上字第624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上字第624號
- 上訴人
- 即附帶被上訴人
- 常昇高
- 即附帶被上訴人
- 袁蕙芳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秀珠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附帶上訴人
- 鉅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郭春子
- 被上訴人
- 即附帶上訴人
- 周蓮子
- 即附帶上訴人
- 王雲平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志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年2月11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