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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上字第624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藍文祥陳麗芬張競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上字第624號

上訴人
即附帶被上訴人
常昇高
即附帶被上訴人
袁蕙芳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秀珠律師
被上訴人
即附帶上訴人
鉅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郭春子
被上訴人
即附帶上訴人
周蓮子
即附帶上訴人
王雲平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志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年2月11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七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1  日

            審判長法 官 藍文祥

               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張競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章大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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