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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上字第643號

返還擔保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黃豐澤林麗玲鄭純惠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上字第643號

上訴人
遠雄自貿港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蘇弘志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友炘律師
被上訴人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桃園國際航空站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洪堯欽律師
複代理人
劉健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擔保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9年6 月22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7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豐澤

               法 官 林麗玲

               法 官 鄭純惠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麗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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