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上字第643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上字第643號
- 上訴人
- 遠雄自貿港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蘇弘志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友炘律師
- 被上訴人
-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桃園國際航空站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洪堯欽律師
- 複代理人
- 劉健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擔保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9年6 月22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上字第643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擔保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9年6 月22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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