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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上字第6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擔保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07 日
  • 法官
    黃豐澤林麗玲鄭純惠

  • 當事人
    遠雄自貿港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桃園國際航空站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上字第643號上 訴 人 遠雄自貿港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蘇弘志律師 陳友炘律師 被 上訴 人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桃園國際航空站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洪堯欽律師 複 代 理人 劉健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擔保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9年6 月22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7   日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豐澤 法 官 林麗玲 法 官 鄭純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0  日書記官 劉麗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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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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