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上字第6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5 月 07 日
- 法官黃豐澤、林麗玲、鄭純惠
- 當事人遠雄自貿港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桃園國際航空站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上字第643號上 訴 人 遠雄自貿港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蘇弘志律師 陳友炘律師 被 上訴 人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桃園國際航空站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洪堯欽律師 複 代 理人 劉健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擔保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9年6 月22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7 日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豐澤 法 官 林麗玲 法 官 鄭純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0 日書記官 劉麗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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