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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上字第643號

返還擔保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03 日

法官張宗權林曉芳鄭純惠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上字第643號

上訴人
遠雄自貿港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蘇弘志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友炘律師
被上訴人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桃園國際航空站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洪堯欽律師
複代理人
劉健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台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3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乙○○為被上訴人原法定代理人蕭登科之承受訴訟人,續行程序。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明文。 又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既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則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訟之聲明,尤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最高法院76年度第10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二、查本件被上訴人原以主任蕭登科為其法定代理人,嗣於本院裁判前之99年7月16日變更主任為乙○○,有交通部派令可稽,自應由乙○○為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承受及續行本件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九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宗權

法 官 林曉芳

法 官 鄭純惠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劉麗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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