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上字第6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1 月 03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上字第643號上 訴 人 遠雄自貿港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蘇弘志律師 陳友炘律師 被 上訴 人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桃園國際航空站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洪堯欽律師 複 代理 人 劉健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台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3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乙○○為被上訴人原法定代理人蕭登科之承受訴訟人,續行程序。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明文。 又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既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則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訟之聲明,尤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最高法院76年度第10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二、查本件被上訴人原以主任蕭登科為其法定代理人,嗣於本院裁判前之99年7月16日變更主任為乙○○,有交通部派令可 稽,自應由乙○○為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承受及續行本件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 日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宗權 法 官 林曉芳 法 官 鄭純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 日書記官 劉麗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