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上字第6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6 月 24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上字第653號上 訴 人 浩昇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練盛 訴訟代理人 劉大正律師 被上訴人 高柏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酩献 被上訴人 維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育芳 被上訴人 維鯨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韋國揚 被上訴人 泰連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德紅 被上訴人 震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嘉慧 被上訴人 人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碧霞 被上訴人 江光星即駿昌企業社 被上訴人 龍灃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華鍊 被上訴人 新凱包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錦祥 被上訴人 優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寶昌 被上訴人 邦達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邢台明 被上訴人 金華包裝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傑 被上訴人 奇釗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錦銹 被上訴人 黃枝生即宏晟企業社 被上訴人 久玄紙器股份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戴彭滿妹 被上訴人 詠劦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國君 被上訴人 陳福文即福泰行 被上訴人 蘇金雀即鴻錦企業行 被上訴人 順益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王美芳 被上訴人 致禎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林忠全 被上訴人 新竹三杰試驗室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俊源 被上訴人 振鑫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仁輝 被上訴人 新富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渡邊浩 被上訴人 盧增煥即永全企業社 前列二十四人 訴訟代理人 張仁興律師 複代理人 王正豪律師 被上訴人 傑仁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衍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被上訴人維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杜育芳為維麒科技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 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被上訴人維麒科技有限公司其法定代理人原為楊奕豐,嗣於本院判決送達前之99年8月24日變更組織為「維麒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並變更法定代理人為杜育芳,有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維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杜育芳於100年5月23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耀彩 法 官 林金吾 法 官 盧彥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7 日書記官 鄭兆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