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上字第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2 月 11 日
- 法官鄭三源
- 法定代理人甲○○○
- 上訴人宏胤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上字第66號上 訴 人 宏胤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相對人東亞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 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上訴人訴訟救助之聲請業經駁回,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 則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1 日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三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1 日書記官 陳樂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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