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3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上字第671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林金村陳秀貞王麗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上字第671號

上訴人
劉政池
被上訴人
陳銘塗原名陳昱菘.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1月29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為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上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於第三審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亦未繳納裁判費及提出上訴理由書。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13日裁定,限期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7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101年1月31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可憑。茲已逾限,上訴人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3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金村

法 官 陳秀貞

法 官 王麗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余姿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上字第671號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