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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上字第675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鄭三源魏麗娟邱琦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上字第675號

上訴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吳西源律師
上訴人
丁○○
訴訟代理人
鍾開榮律師
被上訴人
廣撰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丙○○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蔡文彬律師
複代理人
游敏傑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明賢律師
被上訴人
中信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庚○○
訴訟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戊○○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9年9月21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七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7  日

            審判長法 官 鄭三源

               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邱 琦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艷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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