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上字第7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3 月 12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上字第732號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董安丹律師 被 上訴人 香港商昶旭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任 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謙仁 法 官 蘇瑞華 法 官 李瓊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2 日書記官 王才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