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上字第757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上字第757號
- 上訴人
- 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
- 法定代理人
- 王明我
- 訴訟代理人
- 林志宏律師
- 複代理人
- 陰正邦律師
- 複代理人
- 楊翕律師
- 被上訴人
- 蔡金龍
- 訴訟代理人
- 沈宏裕律師
- 被上訴人
- 蔣筑恒
- 訴訟代理人
- 王昧爽律師
- 被上訴人
- 阿發視覺特效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盛發
- 被上訴人
- 顏富美(即林朱培之承受訴訟人)
- 被上訴人
- 林怡如(即林朱培之承受訴訟人)
- 被上訴人
- 林朱明
- 被上訴人
- 余秀蓮
- 兼上一人
- 訴訟代理人
- 陳祥鴻
- 被上訴人
- 彭明陽
- 訴訟代理人
- 王義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被上訴人林朱培應由繼承人顏富美及林怡如承受其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林朱培於民國99年8 月19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配偶顏富美、長女林怡如,有被上訴人林朱明所提供之舊金山市CERTIFICATE OF DEATH影本(見本院卷四第9 頁)、本院依職權調閱之全戶簿冊影像資料、全戶戶籍資料(見本院卷四第10-11 頁)及上訴人所提供之戶籍謄本(見本院卷四第47-48 頁、第52-53 頁)等在卷可憑。上訴人聲明由被上訴人林朱培之繼承人即顏富美、林怡如承受其訴訟(見本院卷四第77頁背面),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九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