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上字第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逾期罰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5 月 04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上字第89號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東毓油壓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楨彬 同上 訴訟代理人 賴思達律師 被上訴人即 上 訴 人 鞍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一弘 訴訟代理人 陳鼎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逾期罰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4 日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李媛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4 日書記官 李華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