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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上更㈡字第132號

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詹文馨蔡和憲徐福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上更㈡字第132號

上訴人
交通部
法定代理人
毛治國
訴訟代理人
黃柏夫律師
訴訟代理人
許慧如律師
被上訴人
中國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少康
訴訟代理人
陳明暉律師

      簡泰正律師

      何方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編號01地號「新北市○○區○○段570-地號」應更正為「新北市○○區○○段570-1地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判決附表編號01之地號應為新北市○○區○○段570-1地號,惟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記載為新北市○○區○○段570-地號,自屬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審判長法 官 詹文馨

法 官 蔡和憲

法 官 徐福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秦仲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上更㈡字第132號於民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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