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上更㈡字第154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上更㈡字第154號
- 上訴人
- 寶華成豐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書毓
- 訴訟代理人
- 楊美玲律師
- 聲請人
- 即被上訴人
- 張金龍
- 被上訴人
- 李得雄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粘舜權律師
鍾欣惠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寶華成豐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本院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第三項所載「壹佰捌拾萬柒仟肆佰壹拾貳元」應更正為「壹佰伍拾壹萬貳仟貳佰貳拾玖元」。
原判決第二頁倒數第六行、倒數第二行、第四頁第十七行、第十六頁倒數第十行、倒數第六行所載「373萬元」均應更正為「343萬4,817元」。
原判決第十六頁倒數第七行、倒數第六行、第十七頁第十行所載「180萬7,412元」均應更正為「151萬2,229元」。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聲請人之聲請予以裁定更正。
民事第十九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