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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上更㈡字第17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張蘭吳燁山鄧德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上更㈡字第173號

上訴人
喬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勝富
上訴人
宏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昱順(原名陳炳燦、陳齊茂)
上訴人
馮和治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秋絹律師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中平律師
複代理人
洪主民律師
複代理人
朱俊穎律師
複代理人
楊明哲律師
被上訴人
賴明堂
被上訴人
黃基哲
被上訴人
吳國賢
被上訴人
林義雄
被上訴人
鍾美瑛
被上訴人
黃頌舜
被上訴人
徐孝文
被上訴人
張秋月
被上訴人
蔡麗評
被上訴人
劉昭安
被上訴人
林瑪莉
被上訴人
鄭金山
被上訴人
潘雯娟
被上訴人
蘇文俊
被上訴人
吳秋鳳
被上訴人
簡宏旭
被上訴人
葉馨惠
被上訴人
李于芬
被上訴人
楊夢燕
被上訴人
陳重裕
被上訴人
王泳玲
被上訴人
蔡麗華
被上訴人
吳維倫(原名吳維銘)
被上訴人
柯淑惠
被上訴人
簡煌輝
被上訴人
許恒誠
被上訴人
唐澤勝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慧玲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 穎律師
複代理人
林容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3年6月23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1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十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 蘭

              法 官 吳燁山

              法 官 鄧德倩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鄭靜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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