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上更㈡字第1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05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上更㈡字第173號上 訴 人 喬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勝富 上 訴 人 宏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昱順(原名陳炳燦、陳齊茂) 上 訴 人 馮和治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秋絹律師 王中平律師 複代理人 洪主民律師 朱俊穎律師 楊明哲律師 被上訴人 賴明堂 黃基哲 吳國賢 林義雄 鍾美瑛 黃頌舜 徐孝文 張秋月 蔡麗評 劉昭安 林瑪莉 鄭金山 潘雯娟 蘇文俊 吳秋鳳 簡宏旭 葉馨惠 李于芬 楊夢燕 陳重裕 王泳玲 蔡麗華 吳維倫(原名吳維銘) 柯淑惠 簡煌輝 許恒誠 唐澤勝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慧玲律師 鄭 穎律師 複代理人 林容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3年6月23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1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蘭 法 官 吳燁山 法 官 鄧德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書記官 鄭靜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