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勞上字第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0 月 19 日
- 當事人李明明、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鄧文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勞上字第28號上 訴 人 李明明 訴訟代理人 李勇三律師 被 上訴人 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文聰 訴訟代理人 蔡正廷律師 複 代理人 林正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謀焰 法 官 李瑜娟 法 官 李昆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書記官 莊昭樹